國際貨運必經環(huán)節(jié)為港口。港口有裝運港和目的港,在危險品運輸過程中需要特別了解港口條款,才能保證整個危險品貨運過程的順利進行。
裝運港:明確無誤地規(guī)定“裝運港”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目的港:“目的港”通常由買方提出經買賣雙方同意而確定。
應注意:
1.不能接受我國政府不允許進行貿易的國家或地區(qū)的港口為目的港。
2.對目的港的規(guī)定必須明確具體,一般不要使用“歐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籠統的字句。因為國際上對此并無統一的解釋,而不同港口的裝卸條件、運費和附加費,也可能有很大差別。
3.貨物運往沒有直達船或雖有直達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應規(guī)定“允許轉船”的條款,以利裝運。
4.目的港必須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5.對內陸國家的貿易,一般應選擇距離該國最近的、能夠安排船舶的港口為目的港。除作聯運承運人能夠接受全程運輸,一般不可接受以內陸城市為目的地的安排。
6.目的港港口名稱重名問題。世界各國港口重名的很多。凡有重名的港口,應加注國名,在同一個國家有同名港的,則還須加注港口所在國的部位。
7.目的港為“選擇港”的情況。有的進口商在磋商交易時,還未找到他們準備接貨的目的港。因此,有時可考慮采用規(guī)定“選擇港”的做法。但核算售價須按運費最高的港口為基礎,選擇港必須以同一航線的班輪寄航港為限,并應明確選擇港附加費由買方負擔或計入貨價;“選擇港”的數目一般不超過3個。采用選擇港時,買方必須在輪船駛抵第一個“選擇港”前,按船公司規(guī)定的時間,將最后確定的卸貨目的港通知該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否則,船方有權在任何一個選擇港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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