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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鋰電池是否需要使用危險貨物包裝?

出處:www.gotonecargo.com   分類:常見問題  發(fā)布:2022/7/12 17:45:23
摘要:出口鋰電池是否需要使用危險貨物包裝? 隨著電子技術的蓬勃發(fā)展,電子設施設備對電源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鋰電池作為電源被大量......

原標題:【商品檢驗】一文讀懂出口鋰電池檢驗監(jiān)管要求

出口鋰電池是否需要使用危險貨物包裝?

隨著電子技術的蓬勃發(fā)展,電子設施設備對電源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鋰電池作為電源被大量用于新能源汽車、手機、筆記本電腦、電動工具、心臟起搏器、備用電源、家用小電器等。與此同時,中港鋰電池海運所具有的危險特性也不可忽視。

一、什么是鋰電池?

出口鋰電池

鋰電池是一類由鋰金屬或鋰合金為正/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1912年鋰金屬電池最早由Gilbert N. Lewis提出并研究。20世紀70年代,M. S. Whittingham提出并開始研究鋰離子電池。由于鋰金屬的化學特性非?;顫?,使得鋰金屬的加工、保存、使用,對環(huán)境要求非常高。

二、鋰電池的分類

中港鋰電池進出口

1.鋰金屬電池

鋰金屬電池一般是使用二氧化錳為正極材料、金屬鋰或其合金金屬為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

2.鋰離子電池

鋰離子電池一般是使用鋰合金金屬氧化物為正極材料、石墨為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的電池。

三、鋰電池是危險貨物嗎?

根據(jù)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規(guī)章范本》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國際民航組織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guī)則》等國際規(guī)章的規(guī)定,鋰電池可能屬第9類雜項危險貨物(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危害環(huán)境物質),聯(lián)合國編號涉及UN3090、UN3091、UN3480和UN3481等。

四、鋰電池是否需要使用危險貨物包裝?

按照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規(guī)章范本》的規(guī)定,需根據(jù)鋰電池的容量來確定是否需要使用危險貨物包裝。

需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鋰電池包裝為:

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大于1克,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大于2克;

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額定值超過20W·h,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額定值超過100W·h。

五、鋰電池交付運輸前的測試要求

根據(jù)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規(guī)章范本》中2.9.4條款和3.3條款特殊規(guī)定230條的要求,以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國際民航組織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guī)則》等規(guī)定,中港鋰電池進出口的鋰電池交付運輸前需通過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份38.3要求的系列測試,測試內容包括: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huán)試驗、振動試驗、沖擊試驗、55℃外短路、撞擊試驗/擠壓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等,以確保鋰電池運輸安全。

六、出口鋰電池需要辦理什么手續(xù)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yè),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yè),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p>

因此,對需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鋰電池,鋰電池運輸出口前應當向屬地海關申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取得《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企業(yè)提交的單證可根據(jù)《關于檢驗檢疫單證電子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90號)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簡化。

(一)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

《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由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yè)向屬地海關申請,申請前應先取得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yè)代碼。

性能檢驗結果單的有效期根據(jù)包裝容器的材料性質和所裝貨物性質確定,一般自容器生產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未在有效期內裝運出口,且外包裝狀況良好,企業(yè)可重新申請鋰電池包裝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可繼續(xù)用于出口,重新出具的《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自檢驗完畢日期起計算,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Tip:什么是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yè)代碼?

海關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yè)實施代碼管理,代碼應體現(xiàn)生產企業(yè)所在區(qū)域的直屬海關信息。生產企業(yè)代碼由大寫英文字母C(代表“Customs”)和六位阿拉伯數(shù)字組成,前兩位阿拉伯數(shù)字代表企業(yè)所在區(qū)域的直屬海關(如52代表黃埔海關),后四位阿拉伯數(shù)字0001-9999代表生產企業(yè)。

(二)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由危險貨物生產企業(yè)(即鋰電池生產廠商或者出口商)向屬地海關申請,鋰電池必須標明額定能量(W·h),海關在實施危包使用鑒定時,會根據(jù)以下內容進行合格判定:

1.中港鋰電池海運包裝容器上是否印刷有清晰、牢固、正確的聯(lián)合國UN包裝標記、批次及危險貨物標志,標記、標志和包裝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2.鋰電池包裝件外表應清潔,不允許有殘留物、污染或滲漏。

3.木箱、纖維板箱用釘緊固時應釘實,釘尖要盤倒,釘尖、釘帽不得突出;鋰電池運輸箱體應完好無損,打包帶緊箍箱體。瓦楞紙箱應完好無損,封口應平整牢固,打包帶緊箍箱體。

4.各電池或電池組間、堆疊電池的上下層間應有不導電材料分隔以防止互相接觸。

5.中港鋰電池進出口電池應有防短路的保護裝置。

6.電池的電極不得支承其他疊加電池的質量。

7.國際規(guī)章中對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裝的特殊規(guī)定。

海關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經檢驗合格后簽發(fā)《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并根據(jù)貨物特性、運輸方式等來確定證單有效期。來源: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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