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出口運輸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出處:www.gotonecargo.com 分類:常見問題 發(fā)布:2016/8/1 10:47:53
摘要:根據2009 年第50 版《危險品規(guī)則》之更新內容,鋰電池運輸需符合的規(guī)定發(fā)生了改變,以下是鋰電池更新內容以供參考。
一、 UN 編號及運輸專用名稱的變化
二、 鋰含量單位的變化
鋰離子中含鋰的單位由原來的“安培/小時(Ah)”更改為“瓦特/小時(Wh)”(在航空運輸中2009 年1 月1 日之后生產的鋰離子電池必須在電池外表面標注以“瓦特/小時”為單位的鋰含量,09 年1 月1 日之前生產的鋰電池的鋰含量標注法可以一直運輸至2010 年12 月31)。
“毫安培/小時(mAh)”與“瓦特/小時(Wh)”的換算公式如下:
Wh = mAh/1000 X Volt(瓦特/小時= 毫安時/1000 X 電壓)
三、 包裝說明的變化
新增包裝說明965 至970,包裝說明其中第一部分為原特殊規(guī)定A45 的相應內容,即鋰電池作為非限制性貨物運輸時需遵守的規(guī)定,包裝說明第二
部分為鋰電池作為第9 類危險品運輸時需遵守的規(guī)定。
四、 特殊規(guī)定的變化
1、 將原先特殊規(guī)定A45 中內容移入新增包裝說明965 至970 中的第一部分,取消原有的特殊規(guī)定A45 條款。
2、 新增特殊規(guī)定A164 條款如下:
任何具有潛在放熱危險的電池或電池驅動的設備以及車輛必須事先做好
準備以防止:
(a) 短路(例如在電池裸露的電極上進行有效隔離;或在設備上做好電池
斷路的處理以及保護裸露的電極)
(b) 意外啟動
五、 隨附文件的變化
任何作為非限制性貨物運輸的鋰電池,每票貨物必須附有一份隨附文件(需要時此文件隨附在貨物上一起運輸),如貨運單等,在文件上必須標注以下內容:
1、 包裝件內含鋰電池芯或鋰電池。
2、 一旦包裝件破損會存在易燃的危險性,必須小心操作。
3、 包裝件如發(fā)生破損需采取的特殊程序,如果需要,包括對包裝件的檢
查和重新包裝。
4、 聯(lián)系人電話號碼。
六、 標簽的變化
當鋰電池、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電池、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在每個包裝件內所含的鋰電池大于2 個鋰電池或4 個鋰電池芯時)作為非危險品
運輸時,新增鋰電池操作標簽(一旦包裝件發(fā)生破損,將停止運輸),此標簽必須由托運人自行粘貼。
注:標簽中*號位置需標注“Lithium ion battery”或“Lithium metal battery”
最小尺寸:120*110mm
邊框:紅色警示邊框
“Call” 后面為:聯(lián)系人電話
七、非危證明的變化
其他未盡事宜(例如鋰電池內包裝防短路要求、并聯(lián)電池芯的防電流逆流等)參見IATA《危險品規(guī)則》包裝說明965-970。